中共游艇会206yth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批量发展。
第四条 要把吸收具备共产党员基本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要重视在青年学生、35岁以下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教学科研骨干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通过宣传党的纲领、章程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各院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要及早在新生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保持入党积极分子比计划发展党员数高出3倍以上,并争取这支队伍数量逐年稳步增长。
第六条 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三级教育网络,即入党申请人党课学习小组,系一级的入党积极分子党课教育,学院一级的发展对象党课教育。
各党总支、支部要及时做好培训计划和组织工作。党支部要鼓励和支持入党申请人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党课学习小组,并为每个学习小组指定1-2名正式党员联系指导;党总支要及时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及入党动机教育,注重把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学院党委组织部、党校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入党申请人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发展对象培训,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按团章规定,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团组织一般应从在我院学习、工作满一个学期的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优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三)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第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安排党员与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考察他们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承认党的章程,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改革、生产、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思想作风正派,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积极要求入党,努力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
(一)各党支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二)报党总支审批;
(三)填写《游艇会206yth入党积极分子信息表》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下发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对转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接到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后,经党支部研究,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我院联系培养时间不宜少于6个月。
第九条 党支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上,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学党章,适当分配一定的工作等,加强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考察的情况进行分析并由联系培养人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调动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党组织研究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著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并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密切联系群众,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四)模范遵守党团纪律和国法校规,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党团活动,主动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六)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中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学生积极分子能正确处理好红与专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无补考现象,最近一学期的学业平均分达70分以上)。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一)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二)报党总支审批;
(三)填写《游艇会206yth发展对象信息表》,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审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信件由各系党总支发送(直属党支部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发送)。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发展为预备党员前应按程序公示、预审。
发展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前,由所在党总支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1)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2)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公示程序
①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向院系党总支推荐并上报有关公示对象的情况,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②进行公示:在院系公告栏、班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负责公示的党总支应公布联系电话,并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有条件的党总支可公布收集公示意见的电子邮箱,也可同时将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在校园网络上进行公示。
③收集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反映,也可直接向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要从各个渠道广泛及时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④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党总支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党总支,不得隐瞒或拖延。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可以责成党总支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重大问题的,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⑤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党总支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党总支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⑥公布公示结果:党总支在对所有公示对象作出甄别处理后,要及时将对所有公示对象的分类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反映者作出负责任的反馈。对于匿名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只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结果不进行反馈。
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必须要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的预审,预审通过后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审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和个人自传;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3)团组织“推优表”;
(4)党校培训结业证原件;
(5)荣誉证书原件(院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6)政审综合材料;
(7)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书面材料;
(8)公示结果;
(9)书面思想汇报 4 份以上。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党组织认可,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其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并将表中各项内容逐一解释清楚,入党介绍人作具体指导,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把关,经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其主要程序是:
(一)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到会正式党员数应达到正式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的问题;支委会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党员在讨论时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支委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应予以回答。
(六)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正式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七)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党员大会的表决情况及通过决议(草案)。
(八)发展对象发言并对支委会和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希望表明态度。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党支部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内。决议的主要内容是: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主要优、缺点和表决情况(包括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正式党员数和到会正式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的人数及表决结果)。党支部决议的落款日期应是支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
在一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实行逐个讨论、逐个表决的方法,而且讨论、表决的发展对象人数不宜超过10人。
在毕业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截止到当年4月底。教职工调离学院前三个月,党支部停止讨论其入党,但要负责地填写考察记录,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 学生党支部召开的接收新党员大会,院(系)党总支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所有的材料报至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与发展对象谈话,发展学生党员由党总支指派专人谈话,发展教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谈话,并填写好谈话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要严格把关,严守程序,集体讨论。一般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发展对象的总体情况,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谈话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等;
(二)讨论;
(三)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四)党总支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起止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党总支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报至党委组织部审核;
(六)向党支部下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七)党总支要及时为新党员建立党籍档案。学生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党总支负责保管,转正后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教工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管,转正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党员的审批需经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党委审批。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通过党的严格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写一篇思想汇报,交给所在党支部,汇报自己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归入党籍档案,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总支审查,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①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②党小组提出意见(没有党小组的由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③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党总支审查;
④党总支对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公示范围、时间和程序同第十三条。
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⑥学生党员转正由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教工党员转正由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审查,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结果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通知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要与入党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为基层党组织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自查一次,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底要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调研指导,对总支委员和支部委员开展轮训,保证党员发展的数量和质量的协调统一。
第三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学院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